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402民初13256号
审理经过
原告卢平、卢小燕与被告何绍恒、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平、卢小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远钊、被告何绍恒、被告肖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及凌焱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何绍恒、肖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平、卢小燕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70140元;
二、被告何绍恒、肖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平、卢小燕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701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何绍恒、肖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平、卢小燕赔偿律师费25000元;
四、驳回原告卢平、卢小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84元,由原告卢平、卢小燕负担484元、被告何绍恒、肖霞负担4000元。本案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何绍恒、肖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本案律师
涂远钊,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露,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凌焱,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