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4民终103号
法院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金英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逸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海公司)、赵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0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04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04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逸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魏金英损失245491.88元;
三、驳回魏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7元,由魏金英负担56元、广州逸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24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元,由广州逸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件律师
林娜儿,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珊珊,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